证券代码:603215            证券简称:比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0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8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26     -      2023/5/29     2023/5/2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5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86,66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4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9,596,8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26     -      2023/5/29     2023/5/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股东比依集团有限公司、比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宁波比依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8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

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

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人民币 0.432 元。

     (3)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有关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3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4)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 [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32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

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

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58225758

邮箱:bydmb@biyigroup.com

特此公告。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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